财办建[2016]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rar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